株洲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03-01信息来源:株洲市林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各科室站(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委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局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审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三)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决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局办公室,其具体职责: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七)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在局办公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本局职责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林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三)重大林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林业安全生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
各科室站(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因法律修改、政策调整需要变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布的决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委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委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委提出;申请人因书面提出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公开办应当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特殊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公开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
对于当场可以答复的,由公开办或公开办转交相关职能科室站(所)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公开办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一)属于可以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委掌握范围的,应当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委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办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公开办或相关职能科室站(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开办、各科室站(所)和掌握政府信息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公开办或科室站(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并为申请人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提供必要的帮助,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内容之外,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对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发布前,公开办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公开办报市政府法制办或保密局审查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办在收到《株洲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株洲市林业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相关办事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开办审查。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办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市档案局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按要求发布。
第六章 政府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由委公开办统一对外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办应当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办应及时收集、整理与本委有关的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和程序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发布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公开办应及时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并予以更正;本委无权公正的,公开办在3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一)株洲市政府网、株洲市林业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局办公大楼电子显示屏、墙报等。
第三十条 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委公开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局公开办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受理、发布、更改、移送、收费以及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局公开办每年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委各科室站(队)年初应当将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公开办每年3月31日编制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以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 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局公开办、监察室根据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承办考核、评议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干部职工得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应及时向监察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室发现或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九条 公开办、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委科室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评优、奖惩挂钩。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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